明确了是否需要进行核查后,来谈谈现场核查的范围。主要有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等。
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设备设施方面:生产设备设施清单与现场一致,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具备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并满足检验需要。
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生熟分开。
人员管理方面: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取得健康证明。
管理制度方面: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方面:根据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及细则规定,核查试制食品检验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及相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人生产场所发生变迁,工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许可即将期满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申请人提出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