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将出台法规
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现象或将面临规制。
9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束了为期两周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但提出要对恶意投诉举报等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还明确,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规范职业“索赔”人“假打假、真牟利”的行为。
近日,从姚鹃、李长青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处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已于近期当面或书面答复称,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代表委员连续建议规制规范职业索赔
以“打假”为名的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通常被称为“职业索赔”。此前报道,上海一对母子曾以商品标签瑕疵等为由,对一商家要挟举报。为息事宁人,商家连续两年每月向这对母子“纳贡”价值600元的商品,直至二人因敲诈勒索获刑。
2019年8月,知名打假人王海也在微博上公开征集“以打假之名实施调包诈骗及以虚假差评等方式对合法经营者敲诈勒索”的假打线索。
“职业索赔”泛滥带来的另一问题是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挤占。
杭州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统计显示,2019年1至8月,该所收到5100余件投诉,其中来自“职业索赔人”的占近五成。从司法层面来看,据浙江法制报2017年的报道,杭州余杭区法院2017年收到的在线立案申请中,涉“职业索赔”案件也占据98%以上。
“职业索赔”带来的问题日渐凸显,也引发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注。早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原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王明辉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曾联名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关注的就是这一问题。
该议案提出,以非常规获利为目的的恶意购买者,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实体权利和诉权,给生产经营者带来困扰,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条款,明确界定消费行为和欺诈。
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仅近3年全国两会上,至少有8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规范“职业索赔”的建议。
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一部副厂长储小芹提出建议,对职业索赔行为说“不”。她指出,“职业索赔者”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有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储小芹在建议中说。
2019年全国两会时,来自湖北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姚鹃建议,研究限制“职业索赔”行为的方案,例如:对包装标签上的错误(故意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除外),取消惩罚性赔偿条款,先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再进行处罚。“只要无利可图,会大大减少‘职业索赔人’的活动。”
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荣成市青鱼滩村支部书记李长青建议将打击治理恶意索偿行为与信用建设相结合。“对恶意索赔者,一经查实,由信用部门扣减相关人员的信用分数,对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与王明辉等32名代表提出建议相似,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工商联副主席吴京耕和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也建议明确界定消费者、“职业索赔人”的身份标准和行为规范。
李志强代表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中提出,应明确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并根据不断发展的实际继续完善,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
国务院3次发文表态打击牟利性打假
“职业索赔”现象也引起决策层面的重视,自今年5月以来,国务院3次发文表态打击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
今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透露类似的信息。
在此期间,市场监管总局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们的建议,在答复建议中也释放出规制“职业索赔”的信号。
姚鹃代表说,今年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有关工作人员带队到她驻地回访,听取意见并答复她的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说他们已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五条投诉举报热线整合到12315平台受理,将加强对‘职业索赔人’的辨识。”姚鹃代表说。
李长青代表也已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于今年8月底作出的书面答复。“答复的表述说,恶意索赔滥用法律制度、挤占公共资源、干扰市场秩序的负面效应愈发凸显。”李长青说,恶意索赔已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规制“职业索赔”群体,须首先明确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行为边界。
从去年以来,对涉嫌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深圳、厦门等地将其纳入扫黑除恶的对象。
“市场监管总局也在回复中透露,中央政法委将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大对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力度,对构成黑恶势力的恶意索赔犯罪予以坚决打击,确保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李长青告诉澎湃新闻。
投诉的数量或频次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职业索赔”现象也将久未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再度引入公众视野。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建议国务院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随后相关工作有序推动:201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3个月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送审稿。
值得关注的是,送审稿第二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索赔人”或将难以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不过实施条例就此搁置。直到2018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再提上日程,被列入当年国务院当年立法计划,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起草。次年,该条例再次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李长青说,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中也表示将配合司法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9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恶意投诉举报等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该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投诉人提出投诉的数量或者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生活消费需要予以证明。对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稿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的立法计划,上述“暂行办法”有望为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定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25年后,配合该法施行的条例也有望尽快落地。“我们希望规制‘职业索赔’的问题,在实施条例中能予以明确,并尽快出台,引导并鼓励消费者真正去关注产品安全和质量问题。”姚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