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标注“食品级”!国家药监局出台《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沈阳sc办理企业聚喆晟为您介绍:
近年来我国儿童化妆品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统计显示,我国每年至少有5000万儿童使用化妆品,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河报记者国家药监局官网获悉,公告明确提出,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儿童化妆品”定义及包装规范明确了
公开信息显示,儿童化妆品包括婴幼儿香皂、润肤霜、沐浴露、洗发水、防晒霜、护臀油、痱子粉、爽身粉及花露水等产品。《规定》中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此外,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为防止儿童误食,规定要求,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此外,国家药监局表示,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
在配方设计上,《规定》明确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要原则、配方简单原则:
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
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儿童化妆品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婴幼儿和儿童处于成长期,皮肤结构和免疫系统功能尚不完善,仅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式存在一定未知风险,且目前很多安全评估的数据来源于普通人群化妆品,直接用于儿童化妆品的评估证据不够充分。为此,《规定》强调,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电商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