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散装食品区域,虽然不起眼,但却对超市管理要求极高,是极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是职业打假人极为关注的地方。基层执法人员在散装食品的执法上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归纳了超市散装食品销售乱象,并从法条适用角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散装食品信息公示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超市在对散装食品进行公示时,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公示信息不完整,普遍存在按照价签的公示方式仅公示产品名称、价格、产地等,而没有按照散装食品标签完整公示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用产品合格证代替散装食品标签。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合格证上包括了散装标签的所有信息,这种方式本没有问题。但是经营者在管理过程,经常存在换产品却未同步更换合格证的情况。比如,销售散装大米,前一批次的大米已销售完毕,换新批次大米时,却未更换合格证,被职业打假人以销售过期大米投诉举报。用合格证替代散装食品标签,从侧面也反映出超市不注重索证索票,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要性,没有认识到位。以上第一种情况,在实践中,执法人员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当处警告即可。第二种情况,则需要执法人员从超市的进销存入手,核实产品是否过期,再决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销售过期食品处罚。
二、条码称使用不规范大中型超市散装销售区的条码称也是基层执法监督难点。条码称打出来的标签问题,简直是花样百出,让人眼花缭乱。超市如果没有对条码称制定管理制度,专门进行规范,极容易因条码称打出的标签问题导致大量投诉举报。这种投诉举报,一般来自职业打假人。往往表现为条码信息与散装食品标签或合格证上的产品信息不符。投诉举报的内容基本一致,即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在实践处理中,笔者建议按照是否影响食品安全进行分类处理:第一种情况是条码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虚假,保质期在实际保质期之后。对于此种情况,因影响食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认定标签虚假,并按照一百二十四对销售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是条码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虚假,保质期在实际保质期之前。对于此种情况,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认定标签虚假,因产品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一百二十五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第三种情况是条码信息真实,但散装食品标签陈旧,对于此种情况,应核实产品真实信息之后,按照散装食品标签区分情况处罚。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超市搞促销对原来已经打包好的散装食品重新标条码信息。超市在修改信息时,经常发生只修改价格,但不注重修改保质期的情况。而条码称在重新打条码时,系统按照原来的设定默认保质期顺延一定期限,导致新加贴的保质期超过产品实质保质期。这种情况,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也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三、不规范拆零销售预包装食品在散装食品区域拆零销售,也是超市的习惯操作手法。这种操作,从经营的角度无可厚非,但是却存在很多风险:一是拆零之后,产品成为“三无”产品,或标注不全。特别典型的是超市销售国外进口的棒棒糖。超市购进棒棒糖时,一般是整袋或者整盒购进,在大包装上,产品信息齐全,但一旦拆零,棒棒糖上的信息就存在缺损,而棒棒糖因单支销售、定量包装,极易被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认定为预包装食品。二是有些产品根本不适合拆零。比如说有些超市很有意思,把四川、重庆做的500g装的火锅底料直接切成小方块,包上保鲜膜打上超市的条码就开始出售了。且不论超市的操作条件,原来的火锅底料是有抽真空工艺的,切小之后的保质期如何保证?对于超市拆零销售的情况,笔者认为,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拆零。但产品拆零之后的产品,应该同时满足两点:一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不能影响食品安全。至于拆零之后,产品性质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标签是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进行规范还是散装食品,应根据经营者的销售模式认定。之后,再决定法条的适用。四、超市销售散装食品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超市销售散装食品,虽存在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情况,但整体来说,普遍违法情节比较轻微,超市本身也不存在违法故意。涉及的散装食品,或者是粮食水果类的食用农产品,或者是休闲小零食,属于普通消费者凭生活经验不易发生误判的产品或者快销品,不易实际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签相关规定处罚,容易有过罚不相当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市场监管总局配套修订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情节微轻,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处罚(不立案),以及首次违法不处罚(不立案)。在此情况下,或可大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作不处罚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立案,或者作减轻处罚。目前,基层做减轻或者不处罚仍然存在程序上及履职风险上的难度。自由裁量的平衡,更多考验的是执法人员内心的平衡。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有更明确的指导意见能够指导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