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门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老姜,市监局开出3000元罚单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关于大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据悉,大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因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02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大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1月23日,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1-NCP-静安-0950)。经检测,该老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很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1日从上海旭店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10斤老姜,进货单价6元/斤,总价60元。自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06日期间,当事人以老姜作配料与食材加工后再以菜品进行经营销售,其中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以原价6元/斤购进的2斤老姜,经营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至《检验报告》(No:2021-NCP-静安-0950)出具前,该批次老姜已使用完,无库存,故货值金额60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 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