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监管效率,统一规范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前,本市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期指导所称食品为除食用农产品外的食品。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执行。
(三)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关于国家禁止的兽药及剧毒、高毒农药
(一)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特别高残留限量附录4》(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
(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高毒农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农业部公告第2741号,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
(三)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的,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定性为“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附件:
1. 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2. 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3. 禁、限用农药目录
4. 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
附件1:
食用农产品范围参考目录
附件 2:
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目录
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名词定义:
1. 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与所有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原型药物或/和其代谢产物。
2. 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型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 日允许摄入量[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指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g/kg体重/天。
4.特别高残留限量[MRL:Maximum Residue Limit]: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特别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g/kg)。
5. 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6. 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7. 家禽[Poultry]: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珍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8. 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9. 可食组织[Edible Tissues]: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0. 皮+脂[Skin with fat]:是指带脂肪的可食皮肤。
11. 皮+肉[Muscle with skin]:一般是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
12. 副产品[Byproducts]:除肌肉、脂肪以外的所有可食组织,包括肝、肾等。
13. 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14. 蛋[Egg]:指家养母鸡的带壳蛋。
15. 奶[Milk]:指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份的奶,或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
附件 3:
禁、限用农药目录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4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2002.6.5农业部公告第 199号)
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2008.1.9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 1号)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6.15农业部公告第 1586号)
百草枯水剂。(2012.5.10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 1745号公告)
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3.12.9农业部公告2032号)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19种)
三、限用农药原药毒性
剧毒: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
高毒: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灭线磷、灭多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内吸磷(1059)、硫环磷、氯唑磷、溴甲烷
中等毒:氰戊菊酯、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
低毒:三氯杀螨醇、丁酰肼(比久)
附件 4:
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职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