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食品组合(礼盒)促销包装相关法规梳理
将食品与食品或其它赠品进行组合包装,是食品企业或经销商常见的促销方式,组合的形式一般包括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本文针对这类产品涉及的标签标注、销售合规性等问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按照组合内部产品属性分为两种情况:一、“两件及以上普通预包装食品组装销售”;二、“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类产品组装销售”。尤其第 二种情况,因为销售了非食品产品,其法规要求更复杂,却容易被忽视。
Part1:
“两件及以上普通预包装食品组装”
1.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该情况下的“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即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定义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需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2.外包装的标签标示要求GB 7718-2011对该类型食品的外包装标示要求如下:第3.10条“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示。”第3.11条“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7718实施指南解释:“第3.10条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作为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此时,应当分别在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此时,外包装的标签也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标示。但是,标示时应与本标准的3.11结合考虑,如果同时符合3.11的规定,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对该类型食品的外包装标示要求如下:
GB 7718-2011问答第十七条:“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如下,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Part 2:
“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产品组装”
一、食品与非食品组合销售合规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因此,禁止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组合搭售。2、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 131号) 在定型包装食品中放入的非食用物品(与食用方式有关的除外),如有独立的包装,且其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与食品不是直接接触的,不属于《卫生部关于严禁在食品包装中混装直接接触食品的非食用物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0]20号)规定的查处范围。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因此,赠品也应符合销售产品的质量要求,标签要符合相应产品的标签要求,具体要求根据赠品产品品类决定。
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组合销售,要预防化妆品、日用品、玩具中的有害物质会有迁移/渗漏到食品中的风险,避免污染食品,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搭售或组装。
二、食品与非食品组合装(礼盒)标签标示
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组装成礼盒产品后属于组合包装的产品,应该同时标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 123号令)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3、非食品的标签除了需要按相应产品标准标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条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综上,普通食品可以和没有安全隐患的部分非食品进行组合销售,也可以在食品包装内加入玩具、餐具、茶具等非食品的其它产品(赠品)。同时,组装企业应考虑组装在一起的预包装食品与其他产品的保存温度、运输方式等条件是否一致。
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混合销售,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混合销售。同时应保证组装或加入食品中的其它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食品和非食品组装成礼盒产品后属于组合包装的产品,应该同时标示食品和非食品的所有信息,组合商可以选择在产品标签标示组合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