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猪头肉抽检亚硝酸盐残留量为50mg/kg,是否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城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颜色鲜亮红艳的卤猪头肉看着就垂涎欲滴,
是不是很想买回家吃个够?
别急,它可能会危及你的身体健康。
6月24日,城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并邀请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旁听审理。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梁某乙共同经营一家卤菜店。2021年10月初,梁某乙购买了一包亚硝酸盐并告知李某甲加入适量亚硝酸盐浸泡猪头后卤制,成色更好,但过量会影响人体健康。后李某甲在浸泡猪头肉时加入亚硝酸盐,并由梁某乙加以卤制后摆放在二人经营的卤菜店销售。
2021年10月12日,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陈列在售的自制酱卤肉(卤猪头肉)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鉴定,该抽检样品亚硝酸盐残留量为50mg/kg,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案件审理
在审判长于欢的主持下,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陈述并认罪悔罪。
城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共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官提示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城口法院将持续强化惩治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整治辖区食品安全乱象,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食品从业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文章转自:重庆城口法院,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通过案情介绍,揣测法官可能使用的是以下法律释义:
最 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