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的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如下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的产业政策:
(1)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2)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2、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3、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延续: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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