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贵州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21日公布了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据悉, 该局自2024年2月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工作以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现将该局公开曝光的这批典型案例报道如下。
案例一:贵阳市清镇市某餐饮店入网经营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4年3月14日,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镇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通过查看该餐饮店在网络平台推广情况,发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
经查,该餐饮店在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该餐饮店入网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铜仁市思南县某酱爆烤肉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4月17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红餐厅“你点我查”行动中,发现思南县某酱爆烤肉店在采购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食品有关合格证明文件,经营场所未设置有效的“三防”设施,食品及原料未按规定贮存。
当事人上述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西南州兴义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兴义市某餐饮店在食品经营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遵义市湄潭县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3月26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湄潭县湄江街道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某餐饮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218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阳市开阳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开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开阳县某餐饮店正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沙拉酱加工制作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食品沙拉酱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阳市息烽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息烽县某小吃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红酸汤”和桂花干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两瓶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放置于食品加工烹饪区并用于食品加工制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贵阳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18日公布了第二期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据悉,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着眼“小切口”解决大民生,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网络餐饮安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本刊现将该局公布的这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报道如下:
案例一:清镇市某餐饮店入网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4年3月14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镇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抖音平台查看当事人网络推广情况,发现当事人在商家资质栏内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
经查,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当区某餐饮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4年3月15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自制饮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明区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0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餐饮店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南明区某餐饮店厨房内,有1袋蒜香味调味料、7袋牛肉风味汉堡饼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经开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
2024年3月2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对经开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加工间内杂物混乱不符合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第(五)项、第四十五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安新区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6月20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贵安新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店铺网页上商家资质信息公示栏上传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5月1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名称,在网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并上传在美团APP线上店铺中的食品安全档案商家资质信息栏对外进行公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花溪区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4月19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花溪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其现场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该餐饮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修文县某配送服务部未按规定履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
2024年8月12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检查时,检查发现某配送服务部持有的证照与外卖平台公示的证照不一致。
经查实,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贵阳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10月17日公布了第一期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全面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自2024年2月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观山湖区某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该餐饮店午餐(外卖),食用时发现麻辣烫里有虫,3月13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云区某餐饮店未按要求公示主体资格信息案
2024年4月3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云区某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美团平台上的网店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修文县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14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修文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的外卖店,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传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查询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后无此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开阳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开阳县某餐饮店后厨存放的已开封的两瓶沙拉酱(其中一瓶已开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沙拉酱(两瓶)进行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息烽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4年4月8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息烽县某小吃店开展日常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一瓶“凯里红酸汤”和“天堂漓江”牌桂花干已超过保质期并在经营中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安新区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法定责任案
2024年7月24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法定责任。
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未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以上制度;2.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5.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情况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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